《劳动关系协调师》培训班开班通知
随着《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就业促进法》、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的陆续实施,劳动关系调解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,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。我校现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,经考试及格,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,全国通用。
根据广东省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相关规定,针对符合条件的,领取证书后,持相关资料申请享受政府给予培训费补助。
一、培训与鉴定内容
劳动标准实施管理;劳动合同管理;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;劳动规章制度建设;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;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
二、报考资格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一)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;
(2)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;
(3)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(4)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;
(5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;
(6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。
(二)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(2)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;
(3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;
(4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;
(5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
(6)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(三)劳动关系协调员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
(2)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。
(以上所称“本职业”是指: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,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、劳动保障、心理咨询、社会工作、法律工作、工会工作等与协调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作人员;以上所称“相关专业是指”:劳动与社会保障、人力资源管理、劳动经济、社会工作、法学及其他经济类、管理类等人文社科专业。)
三、鉴定方式
等级 鉴定内容 备注
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一级) 理论知识+专业技能+综合评审 采用闭卷笔试方式,百分制,60分为合格。理论知识考试、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有效。
劳动关系协调师(二级) 论文+理论知识+专业技能
劳动关系协调员(三级) 理论知识+专业技能
四、培训及鉴定时间
开班时间:3月9日
全国统考时间:3月报考5月考试,9月份报考11月份考试
五、收费标准
等级 培训费(含教材费及考前复习) 鉴定费 合计 培训时间
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一级) 5800 700 6500 6天
劳动关系协调师(二级) 3900 600 4500 6天
劳动关系协调员(三级) 2290 310 2600 6天
六、联系地址
广州海珠区新港西路164号中山大学东门对面中大科教楼一楼招生大厅
七、联系电话
34450602、89024835 联系人:黄老师 陈老师 QQ:800104010
八、报名资料
①《报名表》1份;②《工作证明》1份(盖公章);
③身份证、学历证、学历鉴定报告原件、复印件各一份;④大一寸黑白或白底彩色照片4张;⑤相片电子版(要求:大小为40KB以内,390像素(宽)× 567像素(高),分辨率不低于300dpi,jpg格式,24位RGB真彩色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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